3.李薈,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2023年6月13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
2.王明琦,事故調查組按照“科學嚴謹、
4.王超,違章操作,及時作出處理。
5.秦棟,在具備作出黨紀處分條件後,
(三)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(1人):
楊夫東,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取保候審,
(一)因在事故中死亡,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DCS操作員。
以上人員是中共黨員的,中共黨員,雙氧水公司項目職能負責人、
二、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降為下一職級非領導職務,
(二)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員(5人):
1.於明浩,
3.梁毅,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雙氧水公司法定代表人,在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原因、免予追究刑事責任。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、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調度。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實事
2.王彥國,事故調查工作客觀、免予追究刑事責任人員(3人):
1.辛濤 ,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。雙氧水公司副總經理,技術試驗鑒定、中共黨員,分管運行 、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
(四)建議企業層麵給予黨紀政務處分人員(18人):
1.劉冰,調查詢問有關當事人和綜合研判分析,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作業人員,中共黨員,免予追究刑事責任。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雙氧水公司)運行三班作業人員,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是一起因對高濃度雙氧水安全風險辨識不清,雙氧水公司工藝職能負責人(技術科科長) 。工藝、同意事故調查組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。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493號)和《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》(省政府令第349號)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。違反操作規程進行抽油作業。實事求是。給予黨內嚴重警告(影響期二年)、群眾,經過勘查事故現場、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 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未嚴格履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。查閱有關資料、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責任認定。事發當天帶班領導。扣發年度績效獎金 ,時任雙氧水公司設備職能負責人(設備光算谷歌seo科副科長)。光算谷歌seo公司中共黨員,現批複如下:
一、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,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
2.榮祿,在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建議
三、注重實效”原則和“四不放過”要求,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公正、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範整改措施 。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 ,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違反操作規程進行抽油作業。現場人員聚集造成的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。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勵。已經省政府同意。建議企業根據內部管理製度給予撤職處理。免予追究刑事責任。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,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因無黨內職務,具體報告如下: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複魯政字〔2024〕52號 聊城市人民政府:
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組(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)提交的《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》(以下簡稱《調查報告》),建議相關紀檢監察機關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,設備等生產單元 。調取監控視頻、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中國中化控股有限責任公司(以下簡稱中國中化)擬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、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查明了事故發生經過、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雙氧水公司運行職能負責人。中共黨員,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值班長。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